纵向论述和横向论述的区别?
1、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作用不同、意义不同。
2、作用不同:横向:可以使人们观察同一类事物的现象之间的关系,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影响,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揭示出更普遍的规律;纵向:通过对某些事物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比较,我们可以了解事物本身运动的规律,看到事物发展的阶段和趋势,更好地了解过去和把握未来,防止历史的分离。
3、意义不同:横向:通过比较同一层次的各种相关事物,可以了解同一类事物的规模、数量以及利弊,从而对决策起到参考作用;纵向:比较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的形式,从而了解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揭示事物的发展规律。
4、性质不同:横向是比较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事物的比较;纵向是指的是一个事物的历史、现状甚至未来的比较。
勤勉的论述?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我今天演讲的内容是:《成功来自勤奋,付出终有回报》。
常言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付出辛勤的劳动,才会获得丰硕的成果,不劳而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勤奋属于珍惜时间、爱惜光阴的人,属于脚踏实地、一丝不苟的人,属于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人,属于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人。
因为勤奋,安徒生从一个鞋匠的儿子成为童话王;因为勤奋,巴尔扎克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文学遗产《人间喜剧》;还是由于勤奋,爱迪生才有了一千多种伟大的科学发明,爱因斯坦才得以创立震惊世界的相对论;中国古人也给我们留下了悬梁刺股、凿壁偷光、囊萤映雪的千古美谈。
同学们,我们正处于学习阶段,应该具有像爱迪生、巴尔扎克那样的刻苦努力、不懈追求的精神,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在追逐梦想的舞台上一显身手。在学习的道路上,我们只有勤奋,才能扎扎实实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才能最终走向成功。若是连学都不想学,吝啬于付出自己的劳动,怎么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又怎么会品学兼优,出类拔萃?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在耕耘的时候,付出辛勤的劳动,收获的时候才会有丰硕的成果。
同学们,赶快行动起来吧!耕耘了总有收获,付出了必有回报。
南丁格尔的论述?
最著名的是《护理札记》,阐述了护理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理,详细论述了对病人的观察及精神、卫生、饮食对病人的影响。该书被称为护理工作的经典著作。南丁格尔认为护理学的概念是“担负保护人们健康的职责以及护理病人使其处于最佳状态”。
论述角度和论述侧重点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它们论述的步骤、方法的不一样。论述角度:是在一篇议论文里选取哪个点或者高度来论述,和选好切入点有异曲同工之妙,选好哪个角度进入论述,是关系到一篇议论文的成败的问题,它是看是否走好了议论文的第一步;论述的侧重点:是一篇议论文决定站在什么角度论述后,选定的作者认为首先的必须论述的重要问题或者方向。
论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论述题?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的秩序下通过一国领海的制度。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的规则,主要指外国船舶,潜水艇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论述方法的功能?
议论文的论证方法1、举例论证:举例论证是以事例为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
它要求所举事例简明概括,真实可信,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举例论证常常用“如”“比如”等作举例标志。
2、比喻论证:比喻论证是通过打比方,用人们容易的浅显事物或道理来证明不容易理解的事物或深刻的道理,以此种方法证明论点的正确。
比喻论证的句子中包含本体和喻体。
3、对比论证:对比论证就是论述一个问题的时候,将另一个问题和它对照,从而具体鲜明地将论述的问题论证透彻。
对比,既可以全面对比,又可以部分对比。
对比论证语言有两种情况:一是“反之”、“但是”等明显的语言标志;二是运用反义词。
4、引用论证(引证法):引用论证是用经典作家的言论,用众所承认的道理,用古语、谚语、俗语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引用论证法可以有力地支持和加强文章的立论,增强说明力。
但运用时要防止过多引用,以免影响作者对自己观点的阐述。
引证法多用引号标明所引内容,有时也有提示,如“某某曾经说过”或“某某认为”等等。
关于日本的论述?
日本人都是工作狂
日本人爱工作,其实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因为过劳死一事,日本受到了全世界的瞩目。日本人工作时间其实与日本人的责任心是相关的,很多与日本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人,特别是接触过日本技术类或者品质类的人的话,应该会有体会。
感觉日本的技术无时无刻地都在工作,并且会的很多。曾经S公司的一位科长,指导了国内某业内领先公司的品质体系,几乎全盘重建。期间当然是日夜奋战,并且毫不在意。其实这是责任心的体现,既然负责了该公司的品质管理,自然是需要给公司一个交代。
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说“干巴爹”
看日本人的体育比赛的时候,经常会听到: Fight. Fight. Fight. ガンバッテ!(加油,加油,加油,干巴爹)日语中的“頑張って”,翻译成中文就是加油的意思,但是这个词语用途很广泛,国内也有音译的说法,一般说“干巴爹”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了。
日本如同一个“时光机器”
为什么会有人这样说呢?其实也很好理解,这是说日本“现代”与“传统”并存。这点在日本很多地方都可以见到,比如很多商业场合,日本人还在使用FAX,要知道传真属于上个世纪的产物,保留传真机倒是还可以理解,但是使用依然还留有较广的使用范围,实在是非常罕见。现在很多国家都在推行“无纸化办公”的策略,这点在日本似乎难以实现。
除此之外,走在日本的街头,能够看到现代化的大都市,而隐藏在都市当中的,就是古色古香的寺庙庭院,也着实别有一番风味。所以,行走在日本,就像乘坐“时光机”一样,转过一个街角,似乎就到了上个世纪。
日本人的等级观念依旧十分鲜明
日本社会整体看起来似乎还算是公平,但是许多侧面依然有着许多不平等的事情。比如女性的就职,日本的一些大公司虽然对于女性有着鼓励性的政策,可是就职比例依然很低。特别是管理岗位,女性比例十分低,甚至连中国的比例高都没有。
一切以规矩办事
日本社会,处处可见“规矩”。比如在车站,需要怎么排队、如何购票、公共场合不能大声说话,乘车时,要区分是不是女性专用车辆,在乘车时,不要接打电话。带有纹身的人不能够泡温泉,在商务场合,首先要交换名片等。有些是写出来的规矩,而有一些是“不成文”的规矩。日本人已经习惯了这些社会规矩,但是外国人似乎对此有些不适应。
有人说日本人头脑比较死板,言外之意就是“日本人规矩多,按照规矩办事”。很多国人与日本人打交道认为打交道认为不顺,其实就是不理解日本人的规矩而已。日本人并非我们说的“瞎讲究”,而是规矩使然。
日本厕所很干净
对于日本人来说,厕所是一个神圣的地方,甚至有些人会在厕所里面用餐,这并非说日本人“变态”,而是因为日本厕所干净到可以用餐的程度。日本的公共厕所,比如车站或者高速服务区当中的厕所,非常的干净。不同于我们对于厕所的认知,日本人认为厕所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些日本公司倡导:厕所不扫,则不可扫天下。
日本人的心思比较难猜
日本人心思比较难猜,这是一个“共识”。说是难猜,其实更多在于日本人不太会讲出自己心中所想。有可能问A问题,实际想要确认的却是B问题。我认识一个美国朋友,有一次与他聊天,问他对于日本人的感受如何,他用了一个这样的词语“Emotionally constipated”(情感便秘),虽然听起来不是太雅观,但是用的确实十分精确。日本人的情况,就如同便秘一样,一点一点的流露。
日本是一个很安全的国家
为什么说日本安全呢?因为在日本,老人可以出门走动,小孩可以单独出游,不用担心被拐骗。虽然日本有报道一些关于这方面不好的新闻,但是那毕竟是少数,只是日本媒体将其列举出来而已。
在日本经常可以看到自己一个人出门的小学生,他们并不会认为自己处于危险当中。
可以改变自己人生的国家
其实这个事情,我想只要在日本生活过的人,都能够体会到。在日本养成的习惯,或者形成的思想,可能改变自己的一生。如果非要说具体的事例,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垃圾分类。在国内几乎没有想过要垃圾分类,所有的垃圾都直接扔进垃圾桶。虽然在日本经历很多艰难的时刻,但是这种习惯,真的可以伴随一生。
不一样的日常
闲来无事,可以到秋叶原去逛一下,许多商业模式和店铺的宣传习惯,有些不同寻常。霓虹灯下,女仆咖啡店的可爱员工,在门口发放传单;地下的商店街,竟然还保留了上个世纪的风景,许多只有上个世纪才有的东西,依然可以寻得踪迹。我不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正常,可能在日本人眼中,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这种对比,总让人觉得,似乎日本很正常,但是又有着不一样的日常。
关于创新的论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住了创新,就抓住了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创新不问出身,英雄不论出处,要“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创新在国家发展建设中的地位作用,体现了崇尚创新、不问“出身”的鲜明导向,鼓舞了万千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技、矢志创新,努力使中国成为世界的创新高地。
行政立法的论述?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的划分
1、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的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论述: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的本质
现代宪法的灵魂在于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对权力的限制;二是对权利的保护。宪法是由神治、人治过渡而来的,它规范了国家各权力主体的地位与关系,界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关系的运作方式及可容许的边界。其中对权力的限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它对国家最高掌权者的限制上。完善的宪法容不得一丝一毫个人崇拜的痕迹。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是它要体现对最弱小无助者的保护。完善的宪法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和保障基本人权。
从上述阐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的权力限制的对象是执政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作为公民的执政者)。那么宪法是如何限制执政者的权利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呢?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母法,就有着她独特的地位。第一,她在限制执政者权利方面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来明确国家各个机会部门的职能,防止各部门越权或者非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只规定了国家的权利,而未规定公民的权利,意味着除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避免了当出现了一个权利既未在国家权利中规定也未在公民权利中规定,从而无法确定它的归属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的限制执政者的权利,防止执政者通过自己的权力把这样一个归属不清的权利划归自己名下,使得执政者的权利无限扩大而损害公民的权利。[1]第二,宪法是制定其他的法律的依据,一切的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管从法律的制定程序,还是实体法的制定,宪法的根本性是不可动摇的,这样的本质也很好规范了当权者制定法律的随意性,法律必须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宪法的本质的中心就是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因此这也使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对权利的限制。
二、宪法的制定的主体
在现代来看,宪法的制定按照宪法的制定的目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就表明宪法应该是一国的全体公民制定,但是各国的宪法的制定往往并非如此。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实施。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秘密投票选举出来的,而常务委员会是从全国人大代表里面选举出来的。但是我国的宪法并未规定宪法的制定主体是谁。而从新中国以来,我国只经历过一次宪法的制定,但是却经历大大小小的多次宪法的修改。那么宪法是怎样产生的呢?中国的宪法的产生是建国后,以毛泽东为中心的而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而制定的,但是这也并非事实。据资料分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是由毛泽东和他手下的两个秘书完成的,然后交由全国人大进行表决通过而正式颁布的。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宪法的起草一般都是有执政者自己召集一些有才能的人组成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来完成的,而最后的表决通过才是全国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在世界各国也是大相径庭。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到底是起草权重要还是表决权重要。[2]这个问题的明确有助于解决宪法制定主体到底是谁。有的人认为起草权更重要一些,因为宪法的起草是宪法形成的雏形,表决的否定只能使这个雏形不能成形,但是不能改变这个雏形,为了能让宪法成功颁布,起草者往往是在不改变本质的情况下稍做改变去符合表决者的要求,所以有人认为起草权更重要。但也有人认为表决权更重要,因为它是宪法颁布的最后环节,也是宪法能否出台的关键因素,它可以影响到宪法的起草,如果不合表决者的意见的宪法是无法通过的,所以有人认为表决权更重要。
笔者认为起草权和表决权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从宪法的本质及其作用来说,本应该表决权更重要些,因为表决者才是代表全国人民的代表,而起草者只是执政者和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并不能代表人民的真正愿望。但是这个问题不是说应该表决权更重要就是表决权更重要,还得看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在我国这个大的政治环境下(包括很多其他外国的国家),表决权的本质显得日益弱小,宪法的起草案或者修改案在内部讨论已经通过了的,在表决时基本没有什么反对的声音,现在的表决已经被看作是一种形式。
由于上述的问题,在对于法律认识中“命令说”产生了这样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宪法在本质上又被认为是对主权者权力的制约,于是宪法便成了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这是否产生了矛盾?
三、对法律认识中“命令说”的看法
在法律认识的“命令说”中宪法被认为是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从来使得逻辑上产生了矛盾,对于这个矛盾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主权者是否是执政者?比若在中国,拥有国家主权的是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为主的人民,主席没有任何直接的权力,主席的权利必须和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本质。所以在法律认识“命令说”中指的主权者应该是指的掌握国家政权的人,即我们说的执政者。第二,法律包括宪法吗?在命令说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但是法律是不包括宪法的,宪法应该是在法律之上,作为母法,是法律制定的参照。在“命令说”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宪法是不是主权者的命令并未提及,但是从笔者对宪法制定过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作为主权者对宪法的起草案和修正案中的绝对本质,弱化了表决本质这个观点看来,宪法被看作是主权者的命令也是成立的。
那么这样就真的出现矛盾了吗?马克思主义学说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体,毛泽东思想里也提到了批评中也包括自我批评。主权者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给你自己下命令?自己给自己下命令是错误的吗?是愚蠢的吗?如果大家的思想都还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那么说明大家所处的社会环境还不是一个民主的环境。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里(包括正在实施民主政治的国家),主权者他也是公民选举出来的,如果他做得不好就会被弹劾或罢免,这不比专制国家一劳永逸。在这样的社会里,他需要走民主政治的道路,也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宪政之路,如何才能走宪政之路?他不单单要求要有一部宪法,而且还要要求有一个民主的宪法,完善的宪法。那怎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民主的,完善的宪法?那就是充分的体现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的宪法。现代的主权者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都努力的去实现宪政,让公民们看到自己执政的民主,也就在法律和宪法中规定出对自己的限制来表示对宪政的追求,而他们最大的目的并非是宪政,而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而进行的妥协,也就是舍弃小部分权力而保住大部分权力,也就是表现的他们对自己的权力作出了限制。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认识中的“命令说”在逻辑上并没有矛盾,恰恰是符合了这种事物对立统一的性质。
四、总结
通过笔者对宪法的本质的阐述,对宪法制定的主体的分析,以及在法律认识中命令说的矛盾的解释,可以看出宪法是一国家法律的根本,他的制定直接影响到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和价值取向。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实现宪政,我国也正处在向宪政努力的转型时期,从本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还不是显得相当的民主,离宪政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执政者作出更多的妥协,让公民得到更多的权利,使得宪法是一部真正符合宪政的宪法。那就是:宪法应该是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是人民群众或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代议机构制定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限制执政者权力,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本质上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国家根本大法。真正的宪法往往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妥协;虚伪的宪法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压制,因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必然被人民群众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或政权,最终也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 (把个别第一人称的词改改)